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4號林登基之判決正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宜111年度訴字第2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登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54號塗銷地上權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登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鄒明家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54號
原 告 黃士賢 住
訴訟代理人 楊家寧律師
陳敬穆律師
複 代理人 莊銘有律師
林久美 住
黃士衡 住
居
黃士梁 住
黃立楷 住
黃玉玲 住
黃筠筠 住
被 告 林朝章 住
林登基 住
林登良 住
張林惠華 住
林惠珠 住
陳渝榛(即陳崇政之繼承人)
住
居
陳佳媛 住
居
賴寶猜 住
賴榮吉 住
賴榮南 住
賴榮勝 住
居
賴素卿 住
賴素玉 住
賴素美 住
林正雄 住
林政義 住
林暘勝 住
居
林沁榆 住
林恩如 住
林正富 住
林正明 住
陳林靜子 住
林麗華 住
林莉嫻 住
林玉霞 住
曾旭弘 住
曾穗捷 住
曾碧曏 住
曾允稔 住
曾芳蘭 住
陳美智 住
陳維倫 住
陳宛滋 住
居
李曉華 住
王皆得(賴銀鎔之財產管理人)
住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112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地上權坐落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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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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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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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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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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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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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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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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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OOO鄉OOO段OOO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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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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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三結字第0017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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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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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阿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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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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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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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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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