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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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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000206號卡卡(PATEL MANUBHAI GOPALDAS)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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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告訴人卡卡(PATEL MANUBHAI GOPALDAS)一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206號朱簡錦珍詐欺案件,應受送達人卡卡(PATEL MANUBHAI GOPALDAS)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訴訟文書已張貼於本院牌示處,節本內容如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簡錦珍 (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18、221、222、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簡錦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依附件一、二之本院一一二年度刑移調字第一九七號、本院一一二年度刑移調字第一九八號調解筆錄履行賠償義務。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鄧鈺樺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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