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號胡志偉(即徐閩壎之繼承人)、胡哲愷(即徐閩壎之繼承人)、柯辰翰(即徐閩壎之繼承人)、徐秉陽(即徐閩壎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字型大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寅113年度訴字第1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志偉(即徐閩壎之繼承人)、胡哲愷(即徐閩壎之繼承人)、柯辰翰(即徐閩壎之繼承人)、徐秉陽(即徐閩壎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2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邱信璋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