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0705號陳啓綸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陳啓綸一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705號蔡定燁等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被告陳啓綸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訴訟文書已張貼於本院牌示處,節本內容如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定燁 (年籍詳卷)
陳啓綸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525號、112年度偵緝字第5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定燁、陳啓綸共同犯傷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鄧鈺樺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