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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0號陳寶蓮、陳啓超、陳啟明、陳憶瑄、陳飛鴒、江陳如瓊、陳惠淑、楊寶蓮、李松根、陳哲弘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寅112年度訴字第15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寶蓮、陳啓超、陳啟明、陳憶瑄、陳飛鴒、江陳如瓊、陳惠淑、楊寶蓮、李松根、陳哲弘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50號拆屋還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邱信璋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