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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9號陳家偉之通知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司群112司家他9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家偉之繳納裁判費通知書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家他字第9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繳納裁判費通知書之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家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9號陳家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業經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裁定確定,希臺端於文到7日內速繳納應徵之裁判費新台幣4,000元,請查照辦理。
書記官 劉詩群
股 別:司群股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