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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8號張淑珍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司群112司家他18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張淑珍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8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聲請人張淑珍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聲請人(即原告)張雲琍即張淑珍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股 別:司群股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