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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9號林威誠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司群112司家他19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威誠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9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威誠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相對人林威誠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書記官 劉詩群
股 別:司群股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