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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5號胡玉奇之判決正本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玉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95號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胡玉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高雪琴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95號
原 告 林麗枝 住宜蘭縣羅東鎮(略)
訴訟代理人 陳慶森 住同上
被 告 胡玉奇 住桃園市龍潭區(略)
居宜蘭縣宜蘭市(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萬5,164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3即3,072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26萬5,164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