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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65號王振謙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振謙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765號王振謙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
王振謙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
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
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判決節本內容如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振謙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6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振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GUCCI短夾壹個、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芯卉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