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86號王振謙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振謙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附民字第86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應受送達人王振謙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定節本內容如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86號
原 告 蔡佳璇 (年籍詳卷)
被 告 王振謙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7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芯卉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