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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908號蔡中榮之刑事簡易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中榮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908號被告蔡中榮侵占遺失物一案件,應受送達人蔡中榮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本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訴訟文書已張貼於本院牌示處,節本內容如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9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中榮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張鳳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0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中榮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翁靜儀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