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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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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 司聲字第16號林偉聖(吳水波之繼承人)等5人之表示意見函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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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非丑一113司聲字第1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偉聖(吳水波之繼承人)、相對人林粲宏(吳水波之繼承人)、相對人林鴻賢(吳水波之繼承人)、相對人陳柏勲(吳水波之繼承人)、相對人陳宇珊(吳水波之繼承人)之表示意見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16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表示意見函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偉聖(吳水波之繼承人)、相對人林粲宏(吳水波之繼承人)、相對人林鴻賢(吳水波之繼承人)、相對人陳柏勲(吳水波之繼承人)、相對人陳宇珊(吳水波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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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OC240115-20240115164258pdf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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