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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30號林光明之裁定正本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之受刑人林光明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530號林光明定應執行刑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應受送達人林光明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為隨時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魏翊洳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