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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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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30號林光明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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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之受刑人林光明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530號林光明定應執行刑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應受送達人林光明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為隨時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魏翊洳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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