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宜小字第378號鄭德宏之小額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2宜小字第37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德宏之小額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宜小字第378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小額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德宏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謝佩欣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37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3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耀德 住宜蘭縣羅東鎮中正路165號
被 告 鄭德宏 住宜蘭縣頭城鎮
居新北市永和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叁仟伍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 發布日期:113-01-12
- 更新日期:113-01-1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