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9號被告瑞鈦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爾蓉、被告瑞鈦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耀盛之開庭通知等

字型大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丁112重訴字第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瑞鈦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爾蓉、被告瑞鈦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耀盛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49號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蕭亦倫

 

  • 發布日期:113-01-12
  • 更新日期:113-01-1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