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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847號林志洋之執行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112司執子字第1384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志洋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84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志洋間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子股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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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13847pdf
- 發布日期:113-01-12
- 更新日期:113-01-1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