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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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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33號蔡○玉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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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愛112年度護字第7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利害關係人蔡○玉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護字第73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蔡○玉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受安置人江○豪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八時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林柔君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3-01-12
  • 更新日期:113-01-1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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