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宜簡字第148號吳孟澤之判決正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宜112年度宜簡字第1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孟澤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宜簡字第148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孟澤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鄒明家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宜簡字第148號
原 告 黃楚鈞 住
居
送達代收人 郭淑華
住
被 告 張凱銘 住
李承翰 住
居
謝偉華 住
居
羅子暘 住
居
陳忠任 住
吳孟澤 住
居
趙紹經 住
上列當事人間因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16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張凱銘、李承翰、謝偉華、羅子暘、陳忠任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張凱銘、李承翰、謝偉華、羅子暘、陳忠任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 發布日期:113-01-12
- 更新日期:113-01-1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