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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羅簡字第424號葉永青之開庭通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己112羅簡字第4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永青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羅簡字第42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下午3時22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黃家麟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