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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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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3號游品晨、張之嘉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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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2訴字第27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游品晨、張之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73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廖文瑜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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