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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羅小字第540號石秋梅之取消開庭通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丁111羅小字第5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石秋梅之取消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羅小字第540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取消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取消原訂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14時30分之言詞辯論庭期。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蕭亦倫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