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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750號吳美玉之拍賣通知1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111司執助溫字第75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美玉之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751號債權人楊宗賓等與債務人徐育鈴(原名:徐彩玲)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溫股書記官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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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助751.1pdf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