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被告張志豪、被告張志揚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恭112家繼簡11字第00026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志豪、被告張志揚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於被告張志豪、被告張志揚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曾至萱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
原 告 邱雪玉 住宜蘭縣
被 告 吳進財 住宜蘭縣
訴訟代理人 吳智傑 住宜蘭縣
被 告 邱進發 住宜蘭縣
邱苡亭 住宜蘭縣
張志豪 住宜蘭縣(冬山鄉戶政事務所)
(現送達處所不明)
張志揚 住新竹縣(竹東鎮戶政事務所)
(現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吳菜所遺如附表一所列不動產准予分割,並按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吳菜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原告與被告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