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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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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被告張志豪、被告張志揚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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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恭112家繼簡11字第00026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志豪、被告張志揚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於被告張志豪、被告張志揚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曾至萱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
原   告 邱雪玉  住宜蘭縣
被   告 吳進財  住宜蘭縣
訴訟代理人 吳智傑  住宜蘭縣
被   告 邱進發  住宜蘭縣
邱苡亭  住宜蘭縣
張志豪  住宜蘭縣(冬山鄉戶政事務所)
(現送達處所不明)
張志揚  住新竹縣(竹東鎮戶政事務所)
(現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吳菜所遺如附表一所列不動產准予分割,並按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吳菜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原告與被告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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