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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67號陳志驊之刑事裁定正本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志驊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167號陳志驊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陳志驊住居所及所在地
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訴訟文書已張貼於本院牌示處,節本內容如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驊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2
號、112年度聲觀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驊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蔡嘉容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