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08號杜覺明之上訴狀繕本、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2訴字第40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即被告杜覺明之民事上訴狀繕本、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08號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上訴狀繕本、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即被告被告杜覺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朱志昇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杜覺明 籍設宜蘭縣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夏媁萍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