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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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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 司聲字第214號林麗卿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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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非丑一112司聲字第21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麗卿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214號返還擔保金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麗卿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美龍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吳建儀  住宜蘭縣五結鄉
相 對 人 林麗卿  住宜蘭縣羅東鎮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7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99,900元准予返還。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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