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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 司聲字第214號林麗卿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非丑一112司聲字第21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麗卿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214號返還擔保金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麗卿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美龍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吳建儀 住宜蘭縣五結鄉
相 對 人 林麗卿 住宜蘭縣羅東鎮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7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99,900元准予返還。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