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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9號林晉安、林晉禾、賴韻年之開庭通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己110訴字第169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晉安、林晉禾、賴韻年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16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黃家麟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