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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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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8號洪江昭儀(即洪桂輝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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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丁111建字第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江昭儀(即洪桂輝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建字第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洪江昭儀(即洪桂輝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蕭亦倫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建字第8號
原   告 嘉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哲瑋
訴訟代理人 黃健誠律師
被   告 農莊儀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被   告 洪江昭儀(即洪桂輝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洪江昭儀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桂輝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柒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洪江昭儀就宜蘭縣OO鄉OO段OO建號建物,應辦理以原告為抵押權人,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貳佰零壹萬伍仟參佰玖拾壹元之抵押權登記。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洪江昭儀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桂輝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 發布日期:113-01-07
  • 更新日期:113-01-0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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