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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07號張京京即張曉瑛即知味軒小吃店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2訴字第5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京京即張曉瑛即知味軒小吃店之起訴狀、更正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07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更正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廖文瑜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