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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8號被害人林義翔之刑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害人林義翔判決一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338號許心怡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應受送達人林義翔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
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訴訟文書已黏貼於本院牌示處,節本內容如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榆藺 (年籍資料詳卷)
選任辯護人 許文仁律師
李德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424、4468、4469、6849、72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傅榆藺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63「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63「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3、35至44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欣宜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