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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宜小字第149號郭慕寧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寅112年度宜小字第1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慕寧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宜小字第149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邱信璋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