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12號邱建霖之刑事判決正本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邱建霖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易字第212號邱建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邱建霖住居所
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訴訟文書已張貼於本院牌示處,節本內容如下:
主文:
邱建霖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蔡嘉容
- 發布日期:112-05-04
- 更新日期:112-05-0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