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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羅簡字第40號蘇𪂕鷐、林茂鑫、廖仁明、林婉君、林子力、林子欽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2羅簡字第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蘇𪂕鷐、林茂鑫、廖仁明、林婉君(林茂松之繼承人)、林子力(林茂松之繼承人)、林子欽(林茂松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羅簡字第40號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上午9時40分,在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廖文瑜
- 發布日期:112-05-02
- 更新日期:112-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