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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附民字第38號黃欣璽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正本、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黃欣璽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各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原附民字第38號賴建逢等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應受送達人黃欣璽住居所
及所在地不明,起訴書繕本及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訴訟文書已張貼於本院牌示處,節本內容如下:
上列被告賴建逢因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3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黃欣璽雖非該案被告,惟原告蕭鈺雯起訴主張被告賴建逢、黃
欣璽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核屬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稱「及依民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1號裁定意旨參照),故原告起訴應屬
適法,又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蔡嘉容
- 發布日期:112-05-02
- 更新日期:112-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