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0號PHAM THI BE之刑事簡易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PHAM THI BE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40號PHAM THI BE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應受送達人PHAM THI BE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本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翁靜儀
- 發布日期:112-05-02
- 更新日期:112-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