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羅簡字第393號被告郭愷良(GROBA MATELLANES ADRIAN SAMUEL)之判決正本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愷良(GROBA MATELLANES ADRIAN SAMUEL)之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羅簡字第39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郭愷良(GROBA MATELLANES ADRIAN SAMUEL)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高雪琴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羅簡字第39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略)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許俞屏 住同上
朱文瑞 住同上
被 告 郭愷良(GROBA MATELLANES ADRIAN SAMUEL)
住Spain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萬1,420元,及自112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6,06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5萬1,4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6,060元
合 計 6,060元
- 發布日期:112-05-01
- 更新日期:112-05-0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