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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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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5號被告兼廣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奕德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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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兼廣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奕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65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兼廣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奕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高雪琴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6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中區(略)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志華  住臺北市大同區(略)
被   告 廣潔有限公司
設宜蘭縣五結鄉(略)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奕德  住宜蘭縣宜蘭市(略)
居AUSTRALIA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26萬3,0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9萬2,773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餘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600萬元
5,974,131元
自111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4%計算之利息(目前為2.5%)。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揭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按左揭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400萬元
3,288,929元
自111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05%計算之利息(目前為2.5%)。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揭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按左揭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發布日期:112-05-01
  • 更新日期:112-05-0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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