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40號被告兼廣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奕德之判決正本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兼廣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奕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40號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兼廣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奕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高雪琴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4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略)
法 定代理人 雷仲達 住同上
訴 訟代理人 楊傑雄 住宜蘭縣礁溪鄉(略)
被 告 廣潔有限公司 設宜蘭縣五結鄉(略)
兼法定代理人 李奕德 住宜蘭縣宜蘭市(略)
居AUSTRALIA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萬9,181元,及自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6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78萬1,279元,及自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6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2萬8,225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 發布日期:112-05-01
- 更新日期:112-05-0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