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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5號LE DINH TU(中文名:黎庭秀)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LE DINH TU(中文名:黎庭秀)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35號LE DINH TU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LE DINH TU(中文名:黎庭秀)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判決主文如下:
LE DINH TU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芯卉
- 發布日期:112-04-28
- 更新日期:112-04-2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