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卓志美(劉金花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0重訴更一字第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卓志美(劉金花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原定112年5月11日上午11時整庭期取消)。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謝佩欣
- 發布日期:112-04-27
- 更新日期:112-04-2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