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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宜簡字第237號洪淑雲、林一芬(林洪春花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1宜簡237字第00517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淑雲、林一芬(林洪春花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宜簡字第237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洪淑雲、被告林一芬(林洪春花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謝佩欣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宜簡字第237號
原 告 陳江圳 住宜蘭縣宜蘭市
輔 助 人 陳枝財 住新北市新莊區
訴訟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
被 告 洪志雄 住新竹市北區
洪淑雲 住新北市淡水區
(現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
洪珠雲 住桃園市中壢區
洪良仁 住臺北市中山區
林照華(林洪春花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市中山區
林立(林洪春花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北市土城區
林一芳(林洪春花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市中山區
樓
林一芬(林洪春花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中市西屯區
(現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如昌(洪麗雲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市松山區
林偉仁(洪麗雲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北市淡水區
林偉彥(洪麗雲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北市淡水區
林偉絢(洪麗雲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市松山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洪志雄、洪淑雲、洪珠雲、洪良仁、林照華、林立、林一芳、林一芬、林如昌、林偉仁、林偉彥、林偉絢應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略)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表一:
附表二: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