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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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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36號廣潔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奕德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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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1全36字第00518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廣潔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奕德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全字第36號假扣押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廣潔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奕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長安東路2段225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住同上
代 理 人 楊傑雄  住宜蘭縣礁溪鄉礁溪路5段36號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林志富  住宜蘭縣礁溪鄉
廣潔有限公司
設宜蘭縣五結鄉

法定代理人 李奕德  住宜蘭縣宜蘭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叁佰伍拾叁萬陸仟柒佰元或同面額之一○二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相對人廣潔有限公司、李奕德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廣潔有限公司、李奕德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壹萬零壹佰肆拾肆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聲請人以新臺幣陸拾伍萬伍仟捌佰元或同面額之一○二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相對人林志富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林志富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柒仟肆佰貳拾壹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廣潔有限公司、李奕德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壹萬零壹佰肆拾肆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相對人林志富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柒仟肆佰貳拾壹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林志富、廣潔有限公司、李奕德連帶負擔。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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