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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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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號邵春林、紹光遠、林傳城、吳進益、蔡木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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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丁110訴字第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邵春林、被告紹光遠、被告林傳城、被告吳進益、被告蔡木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7號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邵春林、被告紹光遠、被告林傳城、被告吳進益、被告蔡木金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蕭亦倫
                                 
      附判決節本於後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號
原   告 劉清圳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被   告 林宜珍
李坤陽
李陳月枝
           陳文枝
陳文勇
陳瀚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享銖
被   告 陳林秀英
林怡君
林值米
輔 佐 人 楊首佐
被   告 余佩芸
簡劉秀琴
劉秀花  
林劉秀絨
劉秀卿
劉秀惠
劉孟怡
劉沛怡
劉林鏘
劉林銘
劉林鎮
林坤池
林秀霞
林秀琴
林貴春
林添丁
林蔡有
林駿勝
林文清
林紅秀
林韋辰
林坤財
林碧綢
林明珠
林天益
邵春林
游林美葉
邵光遠
莊林阿香
楊林寶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刁志遠
被   告 林寶花
林明村
林俊榮
林惠珠
林傳城
林欣萍
林信雄
林桂遠
            林再添
林朝陽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威
被   告 楊金龍
           楊堉紳
     楊巧薏
楊尚縉
林游吟
林國鐘
林國欽
林素珍
林素美
林財源
林財來
吳詩銘
吳進益
吳秋菊
吳惠玉
吳寶貴
吳惠玲
簡林阿尾
鐘林言鴻
蔡木金  
蔡木生
蔡木春
許坤松
許家豪
許坤池
許麗真
許麗鳳
許麗卿
蔡阿葉
蔡清雲
李茂生
李茂政
李色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林石獅所設定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地上權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仁修

附表
登記次序
0001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38年
字號
字第000262號
登記原因
設定
權利人
林石獅
權利範圍
全部1分之1
存續期限
不定期限
地租
(空白)
權利標的
所有權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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