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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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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53號張敏燕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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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群111年度婚字第5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敏燕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53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敏燕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主文中依法不得公開之資訊,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情形,應注意遮掩※)

書記官  吳文雄

股       別:群股
 

  • 發布日期:112-04-18
  • 更新日期:112-04-1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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