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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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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宜簡字第348號黃美珍、馮陳貞、馮陳茹、馮之宜、馮陳滿、馮陳鈺、孫金花、楊俊賢、楊淑慧、楊銘城、吳約瑟、吳佩貞、楊碧霞、楊素珍、宋黃含笑、朱凱鴻、朱珮君、朱清祥、朱清源、朱麗雪、朱家瑩、陳勇坤、黃世雄、黃世清、黃庭玟、黃麗玉、黃碧峯、黃宏亮、黃正男、黃秋碧、呂彥德、呂彥賢、呂僑恩、莊陳素鑾、簡繭、陳琪銘、陳懿慈、陳懿甄、陳聰誠、陳政瑝、陳秋梅、陳明月、陳綉美、謝陳綉嬌、陳美珍、陳慧英、陳添福、楊志宏、楊志平、楊佳穎、楊淑真、賴元明、賴元山、賴淑純、陳黃秀子、陳麗娟、陳碧蓮、陳芬蘭、李陳𦂳、李東益、李東河、李東興、簡鳳琪、簡穎婕、簡志傑、簡志榮、簡嫚鈺、簡玉惠、簡家妤、潘陳阿美、楊陳秀子、陳束靜、陳可欣、陳淑敏、陳芳雄、張榮裕(兼張煥琳之承受訴訟人)、張榮華(兼張煥琳之承受訴訟人)、張文彬(兼張煥琳之承受訴訟人)、張素惠(兼張煥琳之承受訴訟人)、張麗芬(兼張煥琳之承受訴訟人)、陳芽、黃陳數子、邱文清、劉陽毅、劉麗珠、劉麗秋、劉麗玲、劉麗珍、劉阿香、游順城、游漢舜、游承哲、游庭和、游漢銘、游心萍、楊俊龍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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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寅110年度宜簡字第3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美珍、馮陳貞、馮陳茹、馮之宜、馮陳滿、馮陳鈺、孫金花、楊俊賢、楊淑慧、楊銘城、吳約瑟、吳佩貞、楊碧霞、楊素珍、宋黃含笑、朱凱鴻、朱珮君、朱清祥、朱清源、朱麗雪、朱家瑩、陳勇坤、黃世雄、黃世清、黃庭玟、黃麗玉、黃碧峯、黃宏亮、黃正男、黃秋碧、呂彥德、呂彥賢、呂僑恩、莊陳素鑾、簡繭、陳琪銘、陳懿慈、陳懿甄、陳聰誠、陳政瑝、陳秋梅、陳明月、陳綉美、謝陳綉嬌、陳美珍、陳慧英、陳添福、楊志宏、楊志平、楊佳穎、楊淑真、賴元明、賴元山、賴淑純、陳黃秀子、陳麗娟、陳碧蓮、陳芬蘭、李陳𦂳、李東益、李東河、李東興、簡鳳琪、簡穎婕、簡志傑、簡志榮、簡嫚鈺、簡玉惠、簡家妤、潘陳阿美、楊陳秀子、陳束靜、陳可欣、陳淑敏、陳芳雄、張榮裕(兼張煥琳之承受訴訟人)、張榮華(兼張煥琳之承受訴訟人)、張文彬(兼張煥琳之承受訴訟人)、張素惠(兼張煥琳之承受訴訟人)、張麗芬(兼張煥琳之承受訴訟人)、陳芽、黃陳數子、邱文清、劉陽毅、劉麗珠、劉麗秋、劉麗玲、劉麗珍、劉阿香、游順城、游漢舜、游承哲、游庭和、游漢銘、游心萍、楊俊龍之起訴狀、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宜簡字第348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邱信璋

  • 發布日期:112-04-19
  • 更新日期:112-04-19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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