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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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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67號SLAMET SUPRIYADI之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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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SLAMET SUPRIYADI一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167號SLAMET SUPRIYADI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應受送達人SLAMET SUPRIYADI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婉玉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LAMET SUPRIYADI(印尼籍)
男 (西元1992年**月**日生)
護照號碼:C22689**號
在臺無固定住居所
(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
蘭收容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9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SLAMET SUPRIYADI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略)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 發布日期:112-04-12
  • 更新日期:112-04-1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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