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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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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9號施素瑛及王明淑之民事起訴狀、裁定正本及履勘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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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宜110年度重訴字第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原告施素瑛及追加原告王明淑之民事起訴狀、裁定正本及履勘通知函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49號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
          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裁定正本及履勘通知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10時至宜蘭縣羅東鎮維揚段993地號土地履勘。
      四、追加原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息忠  住新北市
王息慶  住臺北市
王息煌  住臺北市
王貴正  住同上
王文珍  住臺北市
王文玲  住臺北市
陳春鏗  住臺北市
陳春金  住新北市
陳春來  住同上
陳春和  住臺北市
陳春標  住臺北市
陳進益  住臺北市
陳振華  住臺北市
陳秀珠  住臺北市
陳德才  住臺北市
陳德全  住同上
王婉淑  住新北市
王婉鈴  住新北市
王婉悳  住新北市
王婉孜  住臺北市
王慈華  住臺北市
王志浩  住新北市
王志成  住臺北市
林明鴻  住新北市
上二十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信凱律師
相  對  人
即追加原告  楊連進  住宜蘭縣
施莊蓮  住臺北市
施真瑱  住臺北市
施素瑛  住同上
施伯達  住臺北市
施素琬  住新北市
林施美玉 住新北市
施世華  住臺北市
施世祿  住臺北市
施美枝  住臺北市
施世榮  住臺北市
邱富濱  住花蓮縣
邱裕翔  住新北市
邱富聰  住花蓮縣
邱子真  住新北市
王森茂  住臺北市
陳冠百  住臺北市
陳冠蓉  住臺北市
王益宏  住臺北市
王宗弘  住臺北市
王宗垣  住臺北市
王明惠  住新北市
王明芬  住臺南市
王明淑  住臺北市
王鄭玉珠 住臺北市
王佳瑞  住同上
王佳祺  住臺北市
王國交  住臺北市
王勝宏  住臺北市
王謙維  住臺北市
王吳居治 住臺北市
王紹俊  住臺北市
王昭杰  住臺北市
劉楊鳳嬌 住新北市
楊阿月  住新北市
楊阿銀  住新北市
楊麗穎  住新北市
潘東琨  住宜蘭縣
施素瑾  住臺北市
王佳怡  住臺北市
楊長春  住新北市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追加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連進、施莊蓮、施素瑱、施素瑛、施伯達、施素琬、施素瑾、林施美玉、施世華、施世祿、施美枝、施世榮、邱富濱、邱裕翔、邱富聰、邱子真、王森茂、陳冠百、陳冠蓉、王益宏、王宗弘、王宗垣、王明惠、王明芬、王明淑、王鄭玉珠、王佳怡、王佳瑞、王佳祺、王國交、王勝宏、王謙維、王吳居治、王紹俊、王昭杰、劉楊鳳嬌、楊阿月、楊阿銀、楊長春、楊麗穎、潘東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視為已一同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擬                核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宜股
 

  • 發布日期:112-04-06
  • 更新日期:112-04-0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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