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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號闕玉婷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宜112年度訴字第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闕玉婷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2-04-06
- 更新日期:112-04-0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