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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0號林阿月之開庭通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己111訴字第23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阿月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30號塗銷地上權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黃家麟
- 發布日期:112-03-31
- 更新日期:112-03-3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